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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是法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事无大小都有法律约束管制。然而,法律的保障却不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保障,而且,它是很昂贵的。如果损失不大,打官司可能得不偿失。官司如果是一万元及以下的钱债或索偿,可以在小钱债法庭(Small Claims Court)解决,程序比较简单,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出庭,无需聘请律师。但如果是超过一万元的钱债或索偿,便要和律师考虑一下诉讼费用的问题,如果败诉固然损失惨重,即使胜诉,也未必化算的。
4 Q% h! p, a" P/ g1 p4 E诉讼对事主来说固为很昂贵,对公众来说也是十分昂贵,因为每一件官司都要由政府津贴法庭的费用。所以,目前加拿大的司法制度有三个趋势:
( ^% l1 ], }5 k+ g6 ~第一,是提高小钱债法庭的钱债限额,使更多的诉讼案件可以用这比较简单和廉价的程序得到解决。) G+ Z Y' _# M/ Z! E- [( @7 N. n
第二,是提高其他法院所收的诉讼费,使事主分担法院的费用。% ~8 Z% u8 y5 @* n' T/ h
第三,是提倡诉讼以外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例如:仲裁(Arbitration)和调解(Mediation)。
$ w" Z, q/ @2 Y- U在刑事法庭要解决的问题是:
$ z+ ~( \+ \6 f2 k0 s(1)被告有罪或无罪?
0 @# @$ ]# w: [; p2 s4 ~" h7 P(2)若有罪的话,刑罚应该轻还是重?0 i: r" K8 y* `/ r
在民事法庭要解决的问题是:. E: Y8 ~/ ~" _
(1)被告是否有伤害原告的权益?$ `9 o, f% {5 c3 B
(2)若有的话,原告所受的伤害是轻还是重?
' i; ?) U9 F2 q" |有罪无罪和伤害无伤害的问题,乃是与非的问题,只有两个选择。法庭如何作出选择呢?在刑事法庭,控方(即政府)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没有一丝一毫合理的疑问,确定被告曾经做了控方指证的事。这证明的标准称为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在被告的罪名未成立之前,他是被视为无罪的(Presumed Innocent before Proven Guilty),如果在控方提供了所有证据之後,法官或陪审团没有一丝一毫合理的存疑,被告被应无罪。这是英国传统刑事法的支柱,目的是保证不会「误杀无辜」,宁可让一千个犯了法的人逍遥法外,也不要让一个无辜的人被判有罪。. h s: P4 Y9 v- _& b7 M
在民事法庭,原告所要提供的证据却只要在可能性的比较上,胜过被告所提供的反证,法庭便应宣判原告得直。这证明的标准称为Proof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 b- k7 F4 d ~' v很多时我们忽略了法庭在判断了「是非」之後的另一个问题,便是「轻重」的问题。刑事方面,法庭要决定被告应得的刑罚,在民事方面,法庭要决定原告应得的补偿。这决定很多时是比较「是非」的决定更困难,因为没有很明确的标??可以参考。所以,亦会发生令人不满的结果。在这里,要提醒有意作出民事起诉的事主,除了要能够在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明据证被告伤害了你的权益之外,你还要证明你所蒙受的损失有多少。若果没有充分的证明,你的官司可能只是表面获胜,因为法庭可以宣判你的损失只值一元。 诉讼的双方要争取对自己方有利的判断便必须向法庭提供:
8 M* g7 P& g( b5 z" v/ D1.确凿而可信的证供;
8 j. H, ]8 q8 H/ A+ n2.强而有力的法律根据。
5 b9 U% E+ G, w第一个是事实的问题,第二个是法律的问题。
- Q0 b7 g4 ?$ O* @$ d* h K/ ]# @举一个简单的例:甲买乙的房屋,签约订明在某日交易,而双方同意在交易後乙可以继续在屋里住一个月,条件是先交租另加半个月租金作保证金。交易一个月之後乙搬出了,但余下大堆废物在屋里,满地碎木碎纸,甲收屋後大为不满,并且发现有些窗门的玻璃碎了,找乙理论,乙说那些玻璃在甲看屋之前已经弄碎的,至於屋内的废物,双方并没有订明乙要清除废物才交屋,所以乙拒绝采取任何行动或赔偿。甲便拒绝付还乙的保证金,乙便在小钱债法庭提出诉讼,要甲退还保证金。 在这例子里,法庭首先要看事实的问题:玻璃是在甚么时候弄碎的?乙方搬走的时候是否留下很多废物让甲去清除和搬走?其次要看法律的问题:在法律上,乙是否有责任修理弄破的玻璃和在搬出之时清除屋内的废物?任何一方要在诉讼中得胜,必须要具备事实上的条件,他的律师才可以据理力争。当然,律师的盘问的技巧亦会影响到有关事实的证供在法官或陪审团眼中是否清楚和可信。事实上,很多证人都会夸张证供甚至说谎。法官和陪审员能否分办谁的证供可信呢?错误自然是难免的,所以即使你肯定自己是对的,但你却未必能说服法庭。正义未必一定获胜,只是有可能获胜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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