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移民朋友们讲起,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问题。移民后成为“空中飞人”的朋友们,到底要不要缴税呢?在此,为各位做一下辨析。
' M6 E1 W/ T$ c2 n税务居民,Resident for tax purpose,意即税务意义上的居民,简言之有缴税义务的居民;非税务居民,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意即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简言之为没有缴税义务的居民。到底如何区分呢?在加拿大的税制下,你在加拿大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居住状态,既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如果你是居民,你就要为你从全球范围,包括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只需要为你从加拿大所取得的(特定)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或被扣税),而无需为你从加拿大以外,比如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5 s6 {' w. X4 I2 v! E% u9 a7 M
这里所说的居民,并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永久居民那个“居民”。后者说的是你的身份,你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你便有权在加拿大居住,但是同时加拿大宪法还赋予了你在世界任何地方自由居住的权利,就是说作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你拥有的是在加拿大居住的权利,但并不承担在加拿大居住的义务,你可以随时自己决定在加拿大住还是不在加拿大住。如果你在加拿大居住,以加拿大为家,那么你就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如果你的家在另外一个国家,你只是持枫叶卡来加拿大探亲度假,那么你就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y# m; ~+ z- U9 v' W! e$ c! C
自己判断自己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实是很容易的,因为你自己最清楚你的家是在加拿大还是在中国,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那么你就是居民,如果你的家在中国,那么你就是非居民,就是这么简单。 但是当税务局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时候,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他们不是你们家的人,对你们家的情况没有你们家人那么清楚。他们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主要判断准则是你在加拿大所建立的居住联系。这些居住联系包括:5 w) v l5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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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有居所; ● C% B7 z3 h' C7 C, }. m, `! f j
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和受扶养人与你同住; ●/ c1 @8 O$ I! R; V) _
在加拿大有个人资产,例如汽车、家具; ●
) @7 K5 L) v+ L; ~2 a7 X在加拿大有社会联系; ●
/ i- _2 Y7 A5 {3 j$ F, x6 Z1 n/ M在加拿大有经济活动。
; H! g9 I" q/ V% {/ [6 u2 A r 其他有关的联系还包括:2 v& L& i7 l4 R
●有加拿大驾照; ●在加拿大有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加入了加拿大某省政府的医疗保险。3 H9 x3 P, v1 G" h+ k+ C
另外,你在另外一个国家所保留或建立的居住联系也是用以判断你的居住状态的相关因素。 V& h& a5 c3 a2 I+ ~: E
要知道的是,判断居住状态是把所有的相关因素综合在一起来看全貌,而不是只看个别单独的居住联系。比如你有上面所列举的一项或若干项居住联系,并不等于你就一定是加拿大居民。
- u/ }+ I3 q, V+ i; C, e5 P 现在清楚了吗?加拿大居民没有需要纳税和不需要纳税之分,是居民就要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不是居民(是非居民)你就不用为你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就是这么简单;而不是像讹传的那样,居民有“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之分。6 W4 O4 s/ Z) _. c6 m2 Z2 d6 O
举两个极端的例子说明这种关系:
0 G2 G/ |; E q 例1:你家住台湾,持中华民国护照,在某台湾公司工作,你的公司经常派你来温哥华出差,每次来你都住在downtown的香格里拉大酒店,如果在2010年你在温哥华累计住了183天,那么对不起,虽然你没有加拿大护照,也没有枫叶卡,也没有工作签证,也没有学习签证,甚至在加拿大也没有1分钱收入,只因为你今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183天,在2010税务年度,你也要被视同加拿大居民,你必须为你的全球收入包括从台湾公司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I5 X% g3 l% V4 J: a7 Y
例2:你是加拿大公民,持加拿大护照,你家住在北京,在北京做生意,你每年从北京的生意能赚1个亿,只要你没有加拿大来源的收入,你就不用向加拿大交1分钱的税,只因为你的家在北京,你是中国居民,是加拿大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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