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彼得案子一个加州律师给纽约法官的一封信 尊敬的法官Chun: 关于梁彼得案子(People v Peter Liang),我前几天写了一封信给检控官,也复印了给你,希望你收到了,也希望你有时间阅读它。 今天给你写信,也不是求情的,只是想表达一下我自己对此案的个人看法,如有你认为不对之处,请指正,提前表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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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K3 v' C(刘风岚律师在律所) 在梁彼得案件中,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我把检控官Alexis的最后结案陈述大约看了10遍,我个人理解检控官在最后陈述时明确指控,梁犯了谋杀罪,而且是一级谋杀,包括很多在场的媒体也是理解检控官改变了指控,控告梁故意杀了Gurley。我把纽约州一级谋杀(New York Penal - Article 125.15)和二级过失杀人(New York Penal – Article125.27)的刑法条款在此附上,同时也附上一些关于一级谋杀和二级过失杀人的定义上的法律区别,真心希望这些常识性的资料能帮助到你去理解检控官的指控。同时我也再把检控官Alexis在最后陈词中的讲话-当然是媒体放在网上的(我没有渠道看到所有庭审记录)原文在此重复一遍,以及我在网上看到的Alexis录像中在最后陈词在此呈示一遍,Alexis在咬牙切齿、声嘶力竭对陪审团喊道:他把他的手放在扳机上,把枪瞄准并直接向有声音的地方开枪,子弹射得离Akai Gurley很近,子弹穿入他的心脏,把他杀死了(He put his finger on trigger, he pointed his gun directly to where the noise was, the bullet shot very close to where Akai Gurley stood and ripped through his heart, killed him), 事实是子弹打在了8楼墙上,然后弹到了在7楼的Akai Gurley(The true fact is the bullet hit the 8th floor wall, and shot ricochted off a wall and hit Akai Gurley) 我个人认为,Alexis在此不仅玩弄文字游戏、断章取义,而且捏造了没有证据支持的故事。Alexis还告诉陪审团“不要相信梁彼得不知道那里有人(Do not believe that Peter Liang did not know someone was there)”。也就是说Alexis指控梁听到声音知道有人,故意向有人的地方开枪把人打死了。 纽约州刑法125.27的定义,一级谋杀是一个人有故意去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并造成这个人或第三人死亡。(A person is guilty of murder in the first degree when with intent to cause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he causes the death of such person or of a third person)。检控官指责梁把手放在扳机上,指向他知道有人发声的地方瞄准并开枪. 既然是瞄枪那一定是有杀人的故意了,因为瞄的是枪,是致命武器(除非检控官能证明梁瞄的是玩具手枪,可惜这不是事实),而且确实将那个人杀死了,故意开枪致死。法官大人,您学识一定比我渊博,如果检控官Alexis在这里指控的不是一级谋杀,你认为这是什么罪名啊?请帮助我理解一下,也顺便帮助那些媒体的记者们理解一下如果这不是谋杀,这是什么? 第二,我们来看看检控官办公室对梁的书面指控,那么多罪名中,我并没有找到一级谋杀这个罪名。我想知道,我想全世界人民都想知道,在检控官Alexis的结案陈词中里新增加了一项指控?还是检控官改变了指控,提高了对梁的指控?你能不能告诉我,因为这个问题当时在庭审时没有弄清楚,您就让那些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没有认真听取庭审过程的(媒体报道你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有陪审团成员不认真听庭审,你曾提醒过这个或这些陪审员要认真听)陪审团去讨论案件并做出裁决,您认为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合理吗?对梁公平吗?我个人认为作为法官,你在把案子交给陪审团讨论裁定前,最基本的,要让陪审团明白检方真正的指控是什么?检方以前书面正式指控和在结案陈词口头的指控都不一致,你作为法官,为什么没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再让陪审团去讨论。那你知道陪审团成员几天里在讨论什么?讨论的是最后陈词里一级谋杀指控,还是书面材料上二级过失杀人指控,你可不可以告诉我,作为审理此案的法官,您知道陪审团当时到底真正讨论的是哪些指控?陪审团在作出二级过失杀人成立时他们明白他们那几天讨论的内容吗?据我理解,根据纽约刑法125.15条规定,一个人粗心大意造成别人死亡的就犯二级过失杀人罪(NY Penal Code Section 125.15 a person may be found guilty of the crime of manslaughter in the second Degree when he or she recklessly causes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按照这条规定,并没有要求导致死亡的人有"故意"致人死亡的"故意",从我看到听到的所有信息,在检控官的误导操、纵下,整个陪审团成员个个热情似火地把梁当时用过的枪晃荡来晃荡去,还12个人全部扣动了扳机,(我在这里先不讨论你让陪审团试枪是否合理合法),每个人都在通过试枪得出结论梁当时是故意开的枪,以11.5磅的力度,如果没有故意开枪,枪不会走火,从检控官到陪审团,他们都在力证梁是故意开枪把人杀死了,(请不要告诉我故意对有人的地方瞄准开枪是reckless,这明显是intent to kill),从检控官到陪审团都在力证,讨论的是谋杀案的情节、要素,这个陪审团是怎么得出二级过失杀人的结论的? 请你告诉我,我实在不明白。 从我个人观点来看,检方书面指控二级过失杀人,但他们根本就没有想过按法律去提供证据去证明他们的指控,事实上也没有这么做,检方在最后陈词里指控梁是谋杀,他们也确实很努力地想去证明梁是谋杀,鼓动着陪审团去讨论的一直是梁是不是故意开枪把Gurley给杀了,这不在原来的指控中,检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们的这个指控。我个人认为在一个糊涂法官的主持下,稀里糊涂地就让陪审团去讨论,陪审团就得到了一个稀里糊涂地非法裁定!用中国古老的谚语,这叫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第三,再来看检控官在梁被定罪以后,得知全世界超过40多个城市的中国人要因为感觉不公, 有种族歧视并决定去抗议以后,检控官Thompson对媒体讲的话,他的这个讲话录像我看了大约不下5遍,他告诉媒体说,检控官办公室从没有说过梁故意枪杀Gurley(The DA's office never said Peter Liang intentionally shot to kill Akai Gurley)。请问法官,Joseph Alexis不是检控办公室的人吗?2.检控官办公室承认说梁故意扣动了扳机并开枪(The DA's office said Peter Liang intentionally pulled the trigger, fired gun and killed),请问Thompson先生,他没有听见Alexis说“他手放扳机上瞄准他的枪”(He put his finger on the trigger, He pointed hisgun)吗?看到媒体的报道是Alexis说这些话的时候,Thompson就坐在Akai Gurley家属旁边,还是Thompson听力有问题,没有听见?如果是这样,参加这么重要一场庭审,他需要戴耳机啊!还是他连最基本的谋杀和过失杀人的概念也不懂?如果检控官Thompson和Alexis都不明白,Alexis在最后陈词里的指控是murder,那么我认为两个检控官连法律基本概念都不懂,他们根本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应该立即从案子中退出来,回到法学院去学习这些基本概念,如果他们明明知道梁没有犯谋杀罪,却故意编造瞎话用词引来误导陪审团以达到裁定梁有罪的目的,对陪审团、对媒体、对人民撒谎,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当梁的律师问侦探Agosto,"根据你的经验,你知道过去有任何警官因为意外开枪被检控过失杀人吗?"检控官反对这个问题,你支持了检控官的反对,不让在庭上讨论这个问题。我想知道检控官反对的根据是什么?你支持检控官的根据又是什么?从我的执业经验来看,我不认为Brown先生的这个问题有什么不妥!你不让证人回答这个问题,你在怕什么?在掩盖什么?你为什么不给证人Agosto一个回答的机会,宪法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为什么一个按正常程序在法庭作证的证人就不能如实地回答辩方律师一个合情合理的问题了?他的言论自由哪里去了?你是个中立的法官吗? 我严重怀疑你是带着政治任务来审理这个案件的,你的所作所为就是为了掩饰纽约司法制度的不公, 为了把梁定罪,找个替罪羊去缓和纽约警察局和民众的关系。 第五,关于让陪审团试枪,我在写给检控官的信中已经写了,这里只略作补充,既然你允许了陪审团试枪这么不合适的行为,那么你为什么不让这陪审团在相同的环境下去试枪,两个人一组,每个人手里加个手电筒,带上一身警察的装备,深更半夜去那罪案常发,黑黢黢、阴森恐怖的楼道里在相同的地方试枪。作为一个有那么高文化背景的法官,你应该明白,相同的事情,人在不同的环境下,身体的反应是完全不一样的,就像人在纽约冬天得穿棉衣,夏天得穿单衣,气候不一样身体反应不一样一个道理。人在黑暗恐怖的环境和安全明亮的环境反应也不一样。如果你不同意我的观点,从现在开始,您就在纽约冬天里穿单衣,夏天穿棉袄, 或者一年四季穿同样保暖程度的衣服! 还有,就算同样的环境,人们的身体状况不一样,对于物体的重量反应也不一样,就像在健身房,年轻力壮的人可以举三四百磅,老头老太只能举三四十磅,三四百磅拿在年轻力壮的人手里和拿在老头老太手里的感觉一样吗? 11.5磅对28岁经过专业体能训练的人和普通人也不一样。那些陪审团成员都是28岁、都经过警察专业体能训练吗?作为法官,你允许他们去做这样的比较,你不觉得你自己很无知、很无聊吗?这样的比较对于梁公平吗?作为法官你在法庭上允许这种极其容易误导人的情绪和思维,而且不合常理的事情,你自己觉得你做得专业、公正吗?你自己认为你是一个公正的法官吗? 第六,关于你不让陪审团到案发现场勘察。 看到媒体里你的陪审团指导里有一条要求不让陪审团到案发现场,想和你讨论,就我个人的理解,在法庭同意的情况下,陪审团是可以到案发现场的。比如说,O J Simpson的案件,法官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法官自己半夜联系陪审团,提出并组织陪审团去现场勘察,It was Such a high profile!帮助法官自己也帮助陪审团更好地了解案情(附相关媒体的有关报道)。梁彼得的案子是一个非常特殊、大众都非常关注的案子(high profile),而且案发现场极其特殊,对定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个人认为,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法律专业人士都会认为:你,检控官,梁本人的律师以及陪审团去到案发现场勘察是非常必要的。请问您组织他们去了吗?因为我没有看到庭审记录,目前为止所有信息来自媒体报道,媒体只说你不让去,没有说你组织去了。如果没有,你能给出你的没有去做的理由吗?你用意何在?你告诉他们不可以去案发现场的时候,或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任何阶段,你有没有告诉陪审团,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陪审团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去案发现场勘察?如果没有,您不觉得自己失职吗?不觉得自己误导陪审团吗?会不会因为你在陪审指示中说不要去案发现场,误导并让陪审团认为他们没有权力去案发现场勘察,而不敢要求去现场勘察?如果纽约州有法律明确规定,陪审团绝对不允许通过合法的程序去案发现场,请您出示相关规定,我在此向你表示诚恳道歉! 第七,关于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 看到你的Jury instruction中,关于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的报道,有几个问题和你讨论一下,第一我相信你我都明白什是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的法律定义。无非就是在本社区,相同类似的环境下,相同类似的背景(包括教育背景,接受的专业训练背景,工作经验,相同的环境等),一个正常人或绝大多数人在某件事情上作出的反应. 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我个人认为那些陪审员都不是法律工作者,没有法律知识,作为法官,你应该给陪审团作一个简短的解释,什么是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如果你已经解释了,只是媒体没有报道。如果是这样,对你说声谢谢;如果没有,对不起,你失职了,这么重要但简单的小事你都不做,要法官在那里干什么?当然这是我的个人观点。 让我们再来看看整个庭审过程,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是不是很合理地使用在梁案上了?大家都知道,梁是一个没有训练好的新警察,从警不到两年,NYPD的训练中,他从来没有被要求实际操作过CPR,这可以从梁本人和检方证人(梁的巡逻同伴Shuan Landau)证词中看到, 纽约警局对所有新警察都没有给予合格培训。 对于梁案来说,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应该是一个或者大多数没有经验的,纽约警局没有训练合格的警察在这种情况下的正常反应。梁的不佳表现正是纽约警局培训的结果,这可以从出事以后,和梁一起巡逻的同伴Shuan Landau采取了相同的作法得出。Shuan Landau也没有对Gurley施救,是和梁有着一模一样的背景,所以采取了同样的方式,也就是说对于他们所接受的培训,梁的作法没有什么不合理。我不是说梁做得对, 但纽约警局对警察训练的标准就是这样,也就是说在那个社区,梁的做法完全符合纽约警局相同背景的警察会采取的做法,对于他所处的环境和接受的训练他的所作所为是reasonable的。反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所有的人(检方,陪审团)都是把梁当作一个有经验、接受过良好培训的人来审判和要求的。(persecutors quoted that decision and sought to show that he had been trained in hardly firing and unexpected reckless situation),整个事件中,梁接受的是纽约警局不合格的最低级的专业培训,被分配到纽约市恶性案件发案率最高的地区去工作,出事以后,又被按照接受过好的训练的有经验警察来审判,你是法官,你认为,让梁一个人去背负整个纽约警局不合格培训,不合理制度,整个纽约市政府不作为(为穷人提供楼但不修灯,造成环境恶劣危险)所造成的恶果,再用不公平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适用标准裁定他有罪,这对他公平吗? 纽约警局和纽约市一手造成了这样的悲剧,找梁去做替罪羊,去搞好社区关系,让梁一个人去背负所有的社会责任,对他公平吗? 以上只是我从媒体报道里发现的你的不专业的错误,以及本案中的不公平现象,我没有机会看到庭审材料(trial transcript),7000美金一个复印对我来说实在是太贵了一点,我相信整个案子,你可能会有着更多的不专业的错误,你所犯的错误有些真的是致命的错误,希望你能自己要求从本案中退出,不要继续伤害梁,不要继续伤害美国的司法制度。 我将会继续关注此案,如果发现你有进一步的不适行为,我会接着给你写信。 刘风岚 加州律师号:241452 邮箱:julilu2005@yahoo.com 微信号:julilu3118 注解: 1. 本人是加州执业律师, 不是纽约州律师, 我也不是本案代理律师。 所有信息都来自媒体报道。 此文的观点,仅仅代表本人。 2. 此信将会复印并寄给本案法官, 纽约检控官办公室负责人,纽约市长,纽约律师协会,司法部长,等相关部门以及所有关心此案的中英文媒体 (声明:此为刘律师授权发布,凡转载者,须注明出自本博,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