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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犯罪高居榜首,防性侵教育早该进课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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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朱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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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近日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有多位参会代表提出,国家应当将儿童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希望孩子们可以提前学到防性侵知识保护自己。这些建议,反映了民众和舆论对性侵儿童犯罪高发的关注。

根据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一场发布会上的介绍,近年来我国性侵儿童的案件持续多发,尤其是近5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3.1万人,此类与性相关的犯罪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各种犯罪中最突出的犯罪。

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持续高发

性侵儿童犯罪持续高发的趋势,从最高检每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中的统计数据中也能得到体现。

2020年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统计显示,2017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7550人)、盗窃(6445人)、故意伤害(5010人)、抢劫(4918人)、寻衅滋事(4265人)、交通肇事(4014人)。但到了2019年,盗窃、交通肇事犯罪人数明显下降,同期猥亵儿童、聚众斗殴犯罪人数大幅上升,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此时猥亵儿童罪首次进入“排行榜”的前六。

到了2020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最高的犯罪是强奸罪(15365人),其次是猥亵儿童罪(5880人),强奸罪依然高居榜首,猥亵儿童罪也“跃居”榜单第二名,这一趋势在2021年未发生变化。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7917人,同比上升16.61%;起诉猥亵儿童犯罪7767人,同比上升32.09%,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2167人。这三类犯罪均属于广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其中占据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前两名的依然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不一定最后就被法院定罪,但性侵儿童犯罪人数总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的排名中靠前,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近些年来我国性侵儿童犯罪的严重程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发布过类似对全国审判数据统计的白皮书,但地方法院的相关统计也能为我们提供一些重要参考。

以上海为例,由上海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显示,上海市法院系统2019年审判的性侵犯罪中,罪名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其中猥亵儿童罪占比达58.8%,而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分别占31.1%和8.1%,所有的性侵案件均以熟人作案较多,其中网友作案占13.5%。

性侵儿童为何持续高发?

性侵儿童犯罪如此高发,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与过去相比,人们保护儿童的意识有所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性侵儿童犯罪被发现或曝光而得以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手机、互联网等的发展和普及,也间接地促进了新型性侵儿童犯罪的发展。

例如, 2015年0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强奸、故意伤害等多个罪名,其中因网络聊天而引发的犯罪就有4起。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有4起为利用网络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犯罪形态多种多样,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互联网为被告人性侵未成年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传统的性侵儿童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犯罪形态,但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众说不一。 例如,实践中多发的通过网络与儿童裸聊、要求儿童做出淫秽动作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曾有不同观点。最高检和最高法便对此发布过专门的指导案例。

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骆某猥亵儿童案”, 明晰了非身体接触类网络猥亵行为的可罚性。该案指出,在网络环境中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然客观上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传统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构成猥亵儿童罪。该指导案例关于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认定,又在之后得到了最高法的进一步认可。

201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在其中的“蒋成飞猥亵儿童案”中,再次重申对于网络虚拟空间中诱骗幼女发送裸照、在线裸聊等行为,虽然行为人与幼女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但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该案例之后也被全国妇联作为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之一予以发布,凸显了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保护儿童权益、依法严惩网络猥亵儿童的坚定决心,但也从侧面显示了通过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多发趋势。

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因涉及性侵儿童犯罪而被判处死刑。其中,“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中,何某通过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三名幼女拘禁在出租屋内多次实施奸淫,拍摄三名被害幼女的裸照和视频,并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强迫卖淫。在“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强奸被判死刑案”中,王某通过网络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结识多名未成年少女,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多次实施性侵。

虽然这两起案件中没有发生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等通常意义上的“严重后果”,但两位被告人的性侵行为对多名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所以二人最后都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最高法发布这些案例,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防性侵教育为何迫在眉睫?

考虑到犯罪黑数的存在,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性侵儿童犯罪可能比官方统计的还要多。 法院、检察院对性侵儿童犯罪的重视和打击力度如此之大,为什么性侵儿童犯罪的数量还是高居不下?

除了前述可能的原因,有人指出,儿童被性侵的背后真凶是性教育的缺失。作为一名大学教师,每年在讲到性犯罪的时候我都会在课堂上做个小调查,请上大学以前接受过性教育的同学举手,将近250人的阶梯大教室中,每次举手的同学屈指可数。当然,大学生的年龄相对较长,大多数已经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他们以前性教育的缺失,可以通过自己现在的自我学习来弥补,但对于年龄尚小的那些儿童,他们性教育的缺失又该如何弥补?

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儿童,年幼无知,社会阅历浅,自我保护意识差,如果家长和学校不进行正确的性教育,其极有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所欺骗、利用而沦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

而互联网的发达,网上信息的良莠不齐更是值得我们警惕。《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的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拥有属于自己的上网设备的未成年人达到74.0%,其中自己有上网手机的为63.6%,上网聊天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网上沟通社交方式,占58.0%。如此庞大的未成年网民体量,意味着该群体也将面临更多来自网络的潜在风险。

有研究显示,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使得大多数未成年人对性知识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网络和同龄人,因而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和引导便显得极为重要。

检察院、法院对性侵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和补救。减少性侵儿童犯罪应更多的着眼于事前的预防,防患于未然。在此意义上,对儿童进行包括如何防性侵等在内的科学的性教育,的确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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