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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的税务系统下,您是否需要申报所得税取决于您的在加拿大本地税务居民还是非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您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居民身份,然后才能确定在加拿大的纳税责任。
2 p3 Y+ h3 P& V$ O5 ]7 l6 }目录- • 税务居民
- • 非税务居民
- • 相当于税务居民
- • 其它
税务居民
) @, \9 [0 v5 V- d! e3 S居民身份的确定只能在在整体上考虑了所有的因素才能决定。) P% N! D( R, c; M% |. H `* O6 d6 t! e
确定居民身份时,您与加拿大是否有居住联系或建立的这种联系是一个主要的决定因素。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可以包括:
7 w9 I% V" z$ _, t; c4 p# m. \. p* V9 e3 y, u! M( a7 R
在加拿大有居所;
! E& R& o1 Z4 ^# p- m" m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和受扶养人与你同住; ! a5 C& U) r6 p4 y' w! X6 [
在加拿大有个人资产,例如汽车、家具; 0 b! ]0 k v8 C, O
在加拿大有社会联系; 1 p: F* x- q: g" ~" |
在加拿大有经济活动。 3 u2 ] h B, y- J1 L
其他有关的联系还包括: " V* y# _9 t5 c. a Q, W
有加拿大驾照; 1 c# \: _( y% n: P) b1 x$ Z- N. m
在加拿大有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 Y) K, v/ A: O5 V( n; c r, c
加入了加拿大某省政府的医疗保险。 # {2 J. G- @0 `) ]3 f6 B" E
另外,你在另外一个国家所保留或建立的居住联系也是用以判断你的居住状态的相关因素。 要知道的是,判断居住状态是把所有的相关因素综合在一起来看全貌,而不是只看个别单独的居住联系。& u( }- K2 `9 ` T. Z3 S' V! _# ?
以上只是简要和一般的说明,若要详细了解居民身份的信息,请参照[1].
: W/ {; d8 u# }0 W您的居民身份会影响到你在加拿大是否有报税的责任和义务,加拿大税务局可以向您提供您的居民身份的意见.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填写表格[2]和[3],然后将表格寄到国际税务服务办公室(International Tax Services Office) [4].8 N% u. N& b" x) `- q
+ @9 }6 C0 \# ^* h
非税务居民
2 j* Y5 b. v1 ]. i j* n9 {如果满足以下的条件,那么您就是税务意义上的非税务居民:
$ C- S, t. p6 ]. s1 V3 P" L0 V4 g: z8 s f6 a6 x
通常,习惯,或者经常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不认为是加拿大居民;或 / l# u8 V! c- ^
与加拿大没有居住联系,并且, z& `6 F8 R8 v$ Y* O- l
整个纳税年度,你都住在加拿大境外, 或
; ] i3 t8 |+ z* d e5 \+ R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你留在加拿大的时间不超过183天。
6 V: E2 a7 O, c注意:
# m7 O/ k* N, S: S! B在纳税年度里如果你住在加拿大以外,但你是一个政府雇员,是加拿大军队的成员或他们的海外学校的工作人员,或在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IDA)项目下工作,则对于加拿大政府雇员的外派规则适用于您。这些规则也适用于您的受抚养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 7 d+ M; R7 Y! V( F
相当于税务居民
2 s& I I3 u) j& l) E如果您在整个纳税年度中满足以下条件,则你被视为税务居民:0 _6 n; P4 t( f- N
在整个纳税年度中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
2 n5 n6 E( x$ u; X! f p0 c与加拿大无居住联系,并且
( t$ Z% x" ?, Y/ Z在一个税务协定下,不被视作另一国的居民,. v4 u) r# d' V% S3 U3 v5 ]
如果您是上述情况的话,请参考[5]9 t- j5 K2 {# s& P5 j& R1 b9 g. p
其它' X$ J4 a9 ?- ^6 X4 e" I) z( r
网文摘录,仅供参考:
# } [9 D2 _: k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介绍
5 D- x; b4 \+ M8 M$ T作者:FREEFUN 8 S0 |5 B4 N1 u9 R4 R
7 @: o* _$ \1 L5 ]- u
一、概念不清造成误解
7 I) ]% F T9 r; g. O+ ?( u1、Enter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请填上你成为加拿大居民的日期),但凡报税、申请牛奶金、GST 退税等,填表时肯定会填到这个内容,绝大部分人都会认为,我们自从移民登陆第一日,就是加拿大的 permanent resident 了,所以毫不犹豫地在税表上填上了首次登陆的日期,作为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答案。
: l7 n8 ?3 i7 p" i6 Q, Z) K但是……此 resident 与彼 resident 其实是有差别的。 _" C. M( g" h5 G) ~( V) \8 L
我们枫叶卡上成为加国永久居民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子是移民局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日期,之后填写一切有关我们国际身份信息时一律以这个日期为准。但……与税务相关的信息和这个信息是有不同的,税务局只想知道你什么时候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他们执行的是税法意义上的日期。移民局与税务局,分岭而治,河水不犯井水;
) U* L4 X/ { n$ P/ _. O5 }& m当然,对于大部分移民落地即长期居住的人士,这两个日子就是同一日;但对于短登一下且未与加国建立居住联系的人士,他们移民意义上的成为 permanent resident 的日是短登日,而成为税务意义上的 resident 日应该从长登日算起。 ! E. |: G# I) q! J8 o" U% c2 ^* i! ]8 C
& s9 s% M, C0 F' E! M2 u
2、税务概念上还有 resident 和 non-resident 的区别,resident 要报税,non-resident 可以不用报税;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的人,如果长期居住、工作于加拿大的人,无疑就是 resident 了;如果与加国切断联系,没有长期居住处所、也没有能“产生价值”的物资在加国(比如工作、房子、存折),就可以判定为 non-resident 了。另加一种:只要申请并领取了 CCTB (牛奶金)和 GST 退税,就等同宣布自己是 resident 了。 - v' Z6 { ?. c6 G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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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概念搞不清楚,往往在税务上产生误会,这些误会集中出现在我们那些短登的移民身上,因为很多人很清楚自己短暂停留几日,不与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自然就是 non-resident 了,于是回国待了两三年都没有报税……OK,到这一步为止,没错! ) j1 o* K: Q1 [5 v9 A! R
长登以后,与加国建立了居住联系,人们就自然履行起报税的义务,很好!但当填税表时,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个句子的错误理解,把 the date you became a resident of Canada 的日子填成了两三年前短登的日子,误会就开始了……
/ F! G+ o4 ~& Q# b- z. u之后,税务局在 confused 之下可能作出两种错误判断: 6 y' Q" N* l* e8 x2 X' i' q8 _# g( L
a、此人前两(三年)就成为税务 resident 了,但漏报了两(三)年的税,需要补报! 9 U5 _; e) x7 q( ~$ A. h) L% V
b、此人两三年没报税,应该就是传说中的“短登”客,判作 non-resident,但他又领取了牛奶金,所以,牛奶金得追回来,并征收利息! " G, y- m' f* p( ~) Q0 s
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 O; {# L% U- t) Z; N7 F" b; F所以,短登情况下,填写税务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与移民相关信息的登陆日期是不同的!这个概念一定要理清,而且这样填写是正常而合理的,不用担心这种不同会产生不良后果。
( f4 P {4 L( d3 \# H& _
( j& }6 d2 {) i8 b二、新移民几种典型居住情况下的税务安排 3 H6 a" n+ t$ |" \8 d
上面说到,用长登日子算作正式成为税务 resident 的开始,相信大家都理解了;不过大部分家庭在短登期间,都办理了一些与加拿大有关联的手续,比如办了工卡、医疗卡、银行帐户、申请了牛奶金/GST 退税……等等,这些情况,好象不太符合 non-resident 的定义,会不会给新移民添上了“与加国产生居住联系”的因素,而需要报税呢?我们通过几种典型的“短登案例”来分析分析: % y% J& g4 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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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家短登回国,但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
+ U0 Z9 O& L4 ~* T U虽然税局为了区别谁该报税谁不该报税,将居民细分为 Resident, Non-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Deemed Non-Resident, Part-Year Resident……但对于大部分新移民,我觉得无须那么复杂,抓大放小就可以:你要是认为你总是要回加拿大长居的,那你可以从短登之日起就当税务 resident,你按时报税就是了(报海外收入),以上问题就不是问题,情况相对简单,这里我们暂时不讨论;而如果你觉得你这几年肯定生活重心是在中国,你想当税务 non-resident,但又有以上问题的疑惑,请看以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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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卡只是一个社会保险号,如果申领了但没有用在经济活动上,与报不报税没什么必然联系,有工卡也可以是 non-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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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E8 }: z; @5 {2)医疗卡是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凭证,象 BC 省,持有人是要交费医疗保险费的,对短登人士来说,不在加拿大居住却每月交纳费用一点不划算,所以一般很少短登的人去申请这个医疗卡,因此也与报税关系不大;但象安省,申请人是不用先交纳费用就可以享受的,所以也有短登的人申请了,不过这个保险的费用是在报税时作为计算项目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安省居民申请了医疗卡,原则上是要报税的……不过不用担心,无论哪个省的居民,如果离开加拿大了,可以通知医疗卫生局停止这个保险的,那就可以是 non-resident 了; # m# T- [; o! ]) _' y) O
# Z$ _3 K7 O7 h# D0 O3)银行帐户,这个复杂一点,因为如果申请了银行帐户,那就肯定产生经济活动了,那么就不属于税务 non-resident,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年几十块的利息而隆而重之地报税,也太不值得。其实,是有解决办法的: 1 o) I$ m& X I7 Q' p4 O- p
如果短登人士决定这次回国要比较久才回加拿大而且回加拿大之前不打算报税,你仍然可以开通银行帐户,但开通时要跟银行声明你是税务 non-resident,那么银行就要你提供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地址作为正式地址,之后到了报税季节,银行就会在你的利息中直接扣取收入税转给税局,然后把完税记录 NR4 寄给你,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 X4 R) o U( f8 L# k3 q3 R如果不知道这个方式又开通了帐户,银行就当作你是税务 resident,税季就会寄一份 T5 给你并抄送一份给税局(有的银行如果利息少于 50 刀就不会出 T5),让你自己根据上面写的利息收入跟税局报收入税。如果这时你人在中国,没有向税局报税,是属于漏税了。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先通知银行将你改为税务 non-resident,然后向税局解释你一家的居住重心是在中国,你定义自己为 non-resident,税局在向你征收你漏交的税款后就没有问题了,你仍然是税务 non-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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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R' z, c) m; r3 f4)牛奶金/GST退税,顾名思义,是一个税务 resident 因为抚养家庭成员和收入不高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津贴,税局会根据你提供的,成为税务 resident 之前两年的海外收入,计算后“送”给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因此,很多人登陆后就申请了。 8 Y; u, w! g* i8 G) ` r0 d% n, y5 W
但其实,一旦申请了牛奶金,就等于宣布自己是税务 resident 了,道理很简单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于一登陆就全家在加拿大居住的家庭,这个当然不成问题,但对于短登然后全家离开,又认为自己是 non-resident 不打算报税的情况,这个津贴就拿得“太早”了!之后一旦开始报税,税局要么要求你补报漏报的几年税,要么要求你不用补报税,但你要退回最初一年所领取的牛奶金/GST退税。 & G! U/ u" t, L* Z' {
如果你发现,哎呀,我就是这种短登没报税又领了牛奶金的情况怎么办?不用慌,还是有解决之道:如果你想做税务 non-resident,你应该说明情况并把领到的牛奶金/GST退税退回给税局,当你长登后,再重新申请牛奶金/GST退税(切记把“成为居民日”填作长登日),税局还是会平等对待,“送”你一年的牛奶金/GST退税的! 6 t" g: g, `+ _& e
综上所述,全家短登回国,既可算作税务 resident,也可算作税务 non-resident(但是家庭成员要统一,不要一个算 resident 另一个算 non-resident),即使领了工卡、医疗卡、开了银行帐户等等,通过资料修正,仍然可以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7 _6 Z5 ?; _" y G% g- C
* x. V' S9 o3 t1 b" F. [2、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
* I" g; ?8 g1 C5 ?加拿大税务部定义一个人是不是与加国有居住联系,经常用到一个判断因素:配偶和小孩是否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是,即使那个人很长时间没有回加拿大,他(她)也通常被划为与加拿大有联系的税务居民。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方都应被视为税务居民。 ) u8 N8 e% U. e) o* |& u$ R c
可也有人会有异议,他们认为,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一方因为有社会活动、经济活动,所以就是税务居民无疑;问题是在中国的一方,那一方长期留在中国,如果期间没接收任何源自加拿大的经济收益,夫妇双方财政也能独立,那么在中国的一方也应该能算作税务 non-resident 而不用给加拿大纳税(特别是在国内收入很高的人士,如果给加拿大报税,钱就无端少了一大截)。
1 |8 l; B" Y) ^7 C1 V理论上是对的,不过……
7 L. L2 x1 Z$ j2 S, O+ \3 E M. y( P在西方人心目中,家庭的完整性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通常一个人要到外国工作进修,其配偶和小孩都会跟着一起迁移,他们很难想象中国人的这种一方留守,另一方长期做“太空人”的分居方式,更对这种状态下好几年家庭关系仍然牢固觉得匪夷所思,呵呵~~~~ 5 h3 @3 i) r! d! z3 K
所以,如果家庭成员中一方定位为税务居民,另一方定位为非税务居民,用的是不同的地址,而双方又不是法定的分居状态,税局会认为这种情况非同小可,会催促没报税的一方报税,或者要求当事人给予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 non-resident 一方可以把情况说清楚,说明自己这几年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中国,没有什么经济活动或财务联系在加拿大,夫妻双方的财政是独立的云云……
% u/ U: V% Q4 |3 i# ]( }' z1 ^如果解释得通,税局也可能会承认这种组合,这样在中国的一方就可以不用报税了,但在加拿大的一方就不能享受报税时的“配偶免税额”一项;
! N1 k9 o( l* ^0 N! v @* B而至于牛奶金/GST退税,因为一方和小孩都在加拿大居住,所以是可以享受的,但应该只由留守的一方申请(类似于单亲家庭),另一方不予计算;如果一开头申请时是以两夫妻名义申请,那么要通知税局修正。
7 Q6 T0 K$ w- v) i综上所述,短登后一方回国,另一方和小孩留在加拿大的这种情况,除非在中国的一方真的与在加拿大的一方财政独立、没有加拿大方面的经济来源、中国年收入很高(折算加元大概 4 万以上吧),可以尝试申请 non-resident 来豁免纳税;但如果以上因素有其中一条不符合,还是顺应潮流,全家纳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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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 , t6 l) P% v4 K3 t, M# z1 E% l
根据第 2 点的原理,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夫妻双方都视为税务居民,向加拿大报税的。 9 y7 D9 [" B$ n& b1 H; a3 `/ h
但这里跟第 2 点不同的是,小孩不在加拿大!引申出来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 ^* b3 Z0 d1 w' u% }9 F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 ^; b# g6 C6 m) O7 X- y1 e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e- \/ L) V0 [% r) X+ p) Q6 ]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3 c& ? N+ O" F" g+ o' g. a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 Q1 e# y0 Z2 U% l* f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0 l6 U6 q1 A* C7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 E+ _7 c& z) b" g- s6 \ P1 |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 n% d$ A1 W; e- c' _1 ^- M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 B9 D: f, v- B3 N" Z! d$ x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 n$ W# A5 Q5 M/ ^$ ~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4 s. S& L& n* B( ]: a1 w*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 J$ G8 h4 u+ e8 Q, K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 U- \5 F& D: u1 c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8 u/ U1 I W" D0 Y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 ~6 u+ E4 h$ ]6 g" ^2 U, F- Q
至于 d,意思是说在 18 个月前开始(对新移民来说就是从登陆日开始)居住在加拿大,但并没有规定两夫妻一同住在加拿大,而是说“你、或你的配偶”……
9 L' X$ A; j1 W! _所以我认为,短登后一方和小孩回国,另一方留在加拿大,一般情况下,夫妻都可算作是加拿大税务 resident,应履行报税的义务,而且即使小孩随一方在中国,也符合领取牛奶金/GST退税的条件,还是那句: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牛奶金/GST退税本身就是对履行报税义务的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优惠嘛!
( x% h8 R: O; z$ `. G" v5 d
9 |, @0 f) Q$ h; r# n三、短登究竟应该办理哪些申请手续
( ?/ C# a' h- o2 K3 v5 K. V; v上面说了那么多,大家如果理解了,其实短登应该办哪些手续心中的答案也出来了。 1 l3 e) o" O6 c( c9 D
很多人说:移民如鸡肋!签证拿到了,究竟到不到加拿大定居,成为每个准移民必须选择的“人生试题”,最终一部分人都选择了“短登”这个缓兵之计。
$ w2 R% Q* k% Q b4 e' S- _' w) s0 Y但短登并不是最终答案,所以我们最好决定短登的同时,再寻找多一个答案:短登后再去不去定居?……不同的决定,在短登时就有不同的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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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以后打算长登,那么你们可以在短登时办理工卡、银行卡、牛奶金、GST 退税和驾照,不要办医疗卡(长登再办),第二年年初,向税局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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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 K ~3 u) ]* B9 Q( S2、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放弃的想法比较强烈,那么你们就什么证照都不需要办理,也不需要报税,切记,这种情况下申请牛奶金和GST退税是违反税务条例的,一旦被抽查到后果很严重; % D/ _3 n! L% _; {8 Y; v3 r
" w, |. t/ @! z) g3、当一家人短登后一同回国,仍然处在思想斗争没有答案中,那么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并告诉银行是 non-resident,不要办医疗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建议不办,都等长登再办,短登第二年不需要报税; / `5 _. E Z1 c8 _9 @# _
2 ?7 S* x9 }4 y7 B- p, z4、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税务居民来年报税,你们可以办工卡、银行卡、信用卡、牛奶金、GST退税、驾照,留守方办医疗卡,回国方不办医疗卡,长登后在已办的那方帐户里办理“增添家庭成员”即可; 5 _# G1 _' }% b' B* a6 v# C. K
+ ]7 h5 Q. C* M4 K7 {5、当一家人短登后,一方留守或短期内长登,另一方回国但打算做非税务居民,也不打算来年报税,那么也可以办理上面第 4 点的证照,但要注意:银行帐户最好分开并告诉银行其中一方是 non-resident,牛奶金、GST退税只能由留守那方申请,填写配偶信息时指明配偶是 non-resident(金额计算会有不同),医疗卡也只办留守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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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w; S5 J& c( S: L# Z! W0 y总之,移民是家庭的迁徙活动,也是调整家庭发展计划的时期,所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要先了解当地的规矩,多分析多问几个为什么再行动。同时我们要谨守一条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加拿大是著名的福利国家,但同时有严格的税收系统来充实国库,以支持这么广泛的福利分布。 9 H+ ^: E' t1 t9 S3 [1 [
所以,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解开很多新移民在报税原则上的疑问和误区,更希望向读者传达一种公平、平衡的理念,在来到加拿大这个法制国家生活、融入这里全新文化之前,走好我们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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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U# m# X" k e( b* M) O四, 十大讹传之第四名: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 B1 v' Y/ @6 f B2 j, m3 A- R! j1 |2 B/ q9 M9 A
这可算得上是个大讹传了。
& p7 M0 M1 g y$ R5 r相信这个坛子里没有哪位朋友没有听说过这两个汉语词组:
8 o6 E! C: Q5 L# v1 O% `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 % c& h X; T- U4 C8 i
# u; @- X1 r$ }1 P2 H5 L根据以往跟朋友聊天的经验,我认为每100位朋友里至少有99位,当第一次从别人那里听说这两个概念的时候,,会按照汉语的理解习惯,很自然地把这两个概念分别理解为:
* B$ i1 g' Q) L1 u. A有纳税义务的居民,
: V* n: a8 X' P& p: i6 G没有纳税义务的居民。
0 `6 j+ R0 U; t) Z% R0 H7 L4 n6 L! c
& G- F- d' b0 z5 m* z" y$ L5 [这个错误理解是很自然发生的。 & k6 d, x$ h) C) y2 R% {9 v, L. X
首先,你会把“居民”二字与你的“永久居民”身份里面的“居民”二字相混淆,这已经是一个大错误。
6 `$ l7 t l' I然后,当你用你的潜意识分析语法的时候,你知道这两个词组里的名词主体都是“居民”,而“税务居民”里面的“税务”二字显然是“居民”的定语;然后你再看“非税务居民”,“居民”前面似乎有两个定语,一个是“非”,一个是“税务”,这时你有两个选择:认为首先“税务”是“居民”的定语,“税务居民”是一个名词词组主体,然后“非”是“税务居民”的定语;另一个选择是认为“非税务”一起是“居民”的定语,而“非”是“税务”的否定性副词。我不知道从小说广东话的朋友会怎么理解,但我确定,如果你是从小说普通话的,你多半是自然而然地按照你的语言习惯选择后者。
- O3 R! E) e$ Z1 p( i# i% u% y好,我们把这个语法理解放进脑子里,再来读一遍这两个词组: ) @6 Z4 z+ p3 y9 J
税务----居民,
( D) K& g) X0 W/ ^# q$ t. Q" ~非税务----居民。 0 f; n X4 g. @) ?. f- w. [) r
现在,如果你不去看官方文件原文的话,你会怎么理解这两个概念。
! N8 \/ }- i5 S) H, q显然是:
0 K2 I1 X5 b* r9 m/ M- `5 @需要缴税的居民,
# x& C/ n/ X7 k- \) q* L: W不需要缴税的居民。
1 O/ f& [# o' y) I9 O' C3 h第一次告诉你这两个概念的朋友多半也是这么给你解释的,然后你又会照这个理解把这两个概念告诉后来的朋友。 - _) B$ o) v+ ~6 A$ K$ ^( C
这就是典型的以讹传讹。 惭愧,最初我自己就是这么从我的那位非常非常热情耐心的银行客户经理(没有责备的意思,我至今仍然很感激这位经理给我的帮助)那里听来的,然后也这么传给过其他朋友。 在此再次向从我这里听到过讹传的朋友致歉。 我之所以道歉,是因为对于从中国移民来加拿大的朋友们来说,这两个概念极为重要,讹传所造成的错误理解会导致这些朋友做出一系列错误的举动和决定。那么这个讹传是从什么时候,从哪儿开始的呢?我没有考证过年代,但是我确定,这又是起源于蹩脚的英译汉。
6 b0 d& l8 d4 [& P; n3 }这两个概念的英文原文是这样的:
1 |: [3 [( f' U) k/ [3 M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 `; }2 t; C- `) v a; W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 {/ P* @1 \( P% J* G1 _ ?0 k2 C
在官方文件里,有时候用一种更完整的表达:
4 y3 i5 G) i7 I |: g2 y, [0 O- v& pResident of Canada for income tax purpose,
% \4 Q3 g8 c0 r& h) _Non-resident of Canada for income tax purpose.
+ \! F7 W/ z) |* u. @- s( D, t h6 i4 F; b# n7 \( V% @/ \
简便起见,我们就用前一种表达来做分析吧。 5 K$ \! x" A7 p
其实ESL二级的同学就已经可以翻着字典翻译了。 可能朋友们会有不同的翻译表达,但是我确定,如果你把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和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放在一起翻译成“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话,你的中学英语老师不会表扬你的。 还是我来做义工翻译一下吧,不一定是最好的翻译,但是我确定我的这种翻译法不会造成误解:
5 W! a0 w8 b- N C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6 h D$ F2 G [. ?9 g2 o
税务意义上的居民
* N# `7 e$ I& y& t9 g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 4 s) S3 ^, R* i
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 ) p) _# t0 [3 r+ \
在加拿大税务局的文件里,还经常把这两个概念简化成 - E7 l; O( [$ D1 H1 S- x" ^
Resident,与Non-resident ! p D! r1 R5 a2 ?$ L9 a: R+ H
用汉语普通话来表达就是:
* |* i o; v" y `1 u8 f [' Y" E居民与非居民 ( R: q" D2 q- H5 @$ M4 M
如果你对讹传的那两个词组的理解像讹传的那样的话,那么现在你知道了,在加拿大税务局的词典里,其实根本就没有“税务居民”,也没有“非税务居民”,而只有“居民”与“非居民”。有朋友问了:这两个说法有很大的差别吗? 当然,差别大了去了。 ! s/ S, A: i% U& L
在加拿大的税制下,你在加拿大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居住状态,既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如果你是居民,你就要为你从全球范围,包括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如果你是非居民,你只需要为你从加拿大所取得的(特定)收入向加拿大纳税(或被扣税),而无需为你从加拿大以外,比如中国所取得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这里所说的居民,并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永久居民那个“居民”。后者说的是你的身份,你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你便有权在加拿大居住,但是同时加拿大宪法还赋予了你在世界任何地方自由居住的权利,就是说作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你拥有的是在加拿大居住的权利,但并不承担在加拿大居住的义务,你可以随时自己决定在加拿大住还是不在加拿大住。如果你在加拿大居住,以加拿大为家,那么你就是税务意义上的居民;如果你的家在另外一个国家,你只是持枫叶卡来加拿大探亲度假,那么你就是税务意义上的非居民。自己判断自己究竟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实是很容易的,因为你自己最清楚你的家是在加拿大还是在中国,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那么你就是居民,如果你的家在中国,那么你就是非居民,就是这么简单。 ' H& N1 j Y+ ?. b4 Z! b) U8 L1 f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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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税务局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时候,可能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因为他们不是你们家的人,对你们家的情况没有你们家人那么清楚。他们看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主要判断准则是你在加拿大所建立的居住联系。这些居住联系包括: ) L( }; l! C Z- x9 e/ @
l 在加拿大有居所;
. w2 N7 v: n( m3 Z5 S( X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侣和受扶养人与你同住; m+ `) _; _$ H' U
在加拿大有个人资产,例如汽车、家具;
" P8 T" ?( O1 `' A7 X- E0 ?; L0 x在加拿大有社会联系; - c6 P) b+ _: {) b
在加拿大有经济活动。 " C4 [0 B6 u3 M5 _
其他有关的联系还包括: + w2 g) ]1 m7 r# z! X
有加拿大驾照;
3 o, ], D2 M4 m( i0 Q# n& b- U9 g在加拿大有银行帐户或信用卡; % ?( ^# e' }* A- E( z
加入了加拿大某省政府的医疗保险。 / M# l6 U& M7 ^$ x/ x: {) S, L) Z) M* `* N
另外,你在另外一个国家所保留或建立的居住联系也是用以判断你的居住状态的相关因素。 要知道的是,判断居住状态是把所有的相关因素综合在一起来看全貌,而不是只看个别单独的居住联系。比如你有上面所列举的一项或若干项居住联系,并不等于你就一定是加拿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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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7 m+ q7 j* w5 I( J现在清楚了吗?加拿大居民没有需要纳税和不需要纳税之分,是居民就要为你的全球收入向加拿大纳税,不是居民(是非居民)你就不用为你加拿大以外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就是这么简单;而不是像讹传的那样,居民有“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之分。
8 n4 {7 M+ z* u0 ]而且,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这是你的居住状态,是一种事实,你做居民还是做非居民都不需要任何人批准,这是你自己的权利,谁也管不着你,所以也就不存在讹传的所谓“申请非税务居民”那么回事。你把家安在加拿大,你就是居民;你把家留在中国,或者把家从加拿大搬回中国,你就非居民。这都由你自己决定,根本不需要向谁申请。
+ v8 K t- [& M Z另外,再补充几句关于身份与居住状态的关系。
) Q% w" g7 f3 g6 }你的身份,比如你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国际学生、国际打工者等等,只能决定你是否有权在加拿大居住,而并不决定你在加拿大居住与否。 ( T: P( b$ B3 [6 B" R# l% C
9 c7 h6 H0 A& P7 S举两个极端的例子说明这种关系: 5 m) G8 d8 \4 D9 z5 S* K
例1:你家住台湾,持中华民国护照,在某台湾公司工作,你的公司经常派你来温哥华出差,每次来你都住在downtown的香格里拉大酒店,如果在2010年你在温哥华累计住了183天,那么对不起,虽然你没有加拿大护照,也没有枫叶卡,也没有工作签证,也没有学习签证,甚至在加拿大也没有1分钱收入,只因为你今年在加拿大累计住了183天,在2010税务年度,你也要被视同加拿大居民,你必须为你的全球收入包括从台湾公司所取得的工资收入向加拿大纳税。 " U8 r( B( |9 ?- l, h: z. S
例2:你是加拿大公民,持加拿大护照,你家住在北京,在北京做生意,你每年从北京的生意能赚1个亿,只要你没有加拿大来源的收入,你就不用向加拿大交1分钱的税,只因为你的家在北京,你是中国居民,是加拿大非居民。 # D8 V: A" f8 f" q2 z# o& x) F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 m, ?$ T7 Z: [
9 {8 O, s& n5 A% n; }( k* J* Z0 e加拿大没有单独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法的一部分,其所得税法相当完善,在我学习加拿大税法时,其法律文件汇编有几千页之多。 % A( a6 R: e* |: K" c! D
+ M7 u; N6 E4 }: A# q$ D在谈加拿大税法之前,我们必须了解什么人该在加拿大纳税,什么人不需要纳税,特别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国人移民加拿大,拥有枫叶卡(绿卡)或加拿大护照的人,还有那些空中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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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管辖权的定义上来讲,中国是使用公民管辖权的,因为中国不是移民国家,所谓国家最近在推的中国绿卡也是非常有限的,简单的说,只要你是中国公民,你的全球所得必须在中国纳税而不管你实际居住在哪里。而加拿大则不同,他不看你的护照,而是看你的居住状态。当然对于非居民和非公民在本国逗留超过183天需要纳税这点上两个国家的规定是相似的。 \6 N. V3 K' m& ^' \7 N
) _3 G# h6 ?4 |, w. R& b! S& m有趣的是,加拿大的税法与移民归化法是相互独立的,认定你是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的状态和认定你是不是税务居民上是使用不同的法律的,所以虽然你入籍了,或批准你移民并拥有绿卡,在税法上你可以成为非税务居民而不用纳税,世上有那么便宜的事吗?这就是给了专业人员(会计师,律师)作税务筹划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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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B4 N0 @) M% B1 G1 N简单的说,判断你是否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标准是“你是否和加拿大建立居住联系”。而居住联系是通过很多因素来看的,不像前面讲的数数天数是否超过183天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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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V7 K$ S2 C+ I( `什么是居住联系?居住联系包括: ! ~% E: m$ d7 d( p5 v
加拿大境内的住所,租房的也是有住所;
* ~5 P. O M4 e9 g* H配偶或同居配偶;(同居在加拿大的法律上是认可的呀,同性恋也认可)
$ q5 W1 X& B; y- X5 c加拿大境内的私人财产(如汽车或家具等) 3 H! l c- U" D" ?
在加拿大与社会的联系, 例如你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其他例如你有银行卡,驾驶执照,图书馆借书卡,医疗保险计划等; 5 O8 }7 k( S9 ?- R& d' O* F
所以,居住联系不是一句话来判断的,也并不是说上面内容里你有任何一项你就被判定成税务居民了,是一个综合的评估,如果你不能确定你是否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你可以填写一份评估表请税务局评定,这份表是NR74(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当然你也可以询问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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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和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条件是相似的,所以你既想保住绿卡又不想缴税是比较难的,尽管这里也有机会,我说的不是偷税,税务筹划的目的是寻找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纳税,是避税,而不是偷税。 6 Q w' K4 T% ?* f5 B
; E' ~- I; w+ ~" N" d6 U有一点是肯定的,当你入籍并拿到加拿大护照后,你回中国找工作,或在中国有生意了,你最好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即你可以卖掉所有的房产,汽车,家具,退掉保险,取消信用卡,注销银行账户。。。 然后回国内,你就肯定可以成为非税务居民,而你已经是加拿大的公民了,所以你也不用担心回不了加拿大。% t9 j4 u, D5 B7 m) Y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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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Determination of an Individual's Residence Status http://www.cra-arc.gc.ca/E/pub/tp/it221r3-consolid/README.html [2]. NR74 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Entering Canada) http://www.cra-arc.gc.ca/E/pbg/tf/nr74/README.html [3]. NR73 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Leaving Canada) http://www.cra-arc.gc.ca/E/pbg/tf/nr73/README.html [4]. International Tax Services Office http://www.cra-arc.gc.ca/cntct/international-eng.html [5]. Deemed residents http://www.cra-arc.gc.ca/tx/nnrsdnts/ndvdls/dmd-eng.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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