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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输了人品:还搭上10万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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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风格各有千秋,对法典和诉讼程序见解相左,在法庭上各执一词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不过办案的行事风格也有底线,那就是【民事诉讼程序章程】(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和【专业行为守则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中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

律师们在诉讼中为客户辩护,据理力争是本职所在;但同时,律师们也需恪守法庭程序,尊重法官指令,与对方律师以礼相待,有效合作,共同以最快捷、节省开支的方式推动案件的解决。

在Saleh v. Nebel这桩简单的车祸索赔案件中,代理被告保险公司的律师跨越职业操守的底线,他的无厘头言行有如列车脱轨,一去不可收拾,以至于小事化大,让一桩简单的民事伤害官司整整审了8天,并在整个过程中步步与原告为难,藐视法庭令状。

8天的庭审后,被告赢得官司,免于支付原告3万元的伤害赔偿,但本应该由原告(输掉诉讼一方)补偿给被告(赢得诉讼一方)的10万元诉讼费用,被告却一分都没拿回。

案件回放:

本案的案情并没有什么复杂之处,就是众多车祸伤害索赔案中的一起。被告对车祸中的过失责任也无异议。案件中唯一需要法庭决断的,只是原告所受伤害是否全由车祸引起、伤害程度以及赔偿金额。

被告律师无视职业守则,百般为难,故意拖延,就连基本的日程商定和复印费用这样的小事都不肯与对方律师合作。直到庭审时分,被告律师依然在提供专家报告时拖拖拉拉,差一点就让庭审半途而废。

奇迹的是,庭审居然走完了整个过程,直到陪审团开始商议赔偿数额,这时,被告律师再甩出一记大招,提起动议,称原告所受的伤害不符合【保险法】中所规定的”非确定数额金钱赔偿门槛”。

这个门槛限定,原告收的伤必须是“持久且严重的身体伤残,或是对伤者的肌体,心理,精神有着重大的功能性伤害”,如果未能符合这一标准,原告便无权向被告索要“非确定数额的赔偿” (non-pecuniary damage, 也称为general damage, 指的是无法以简单量化手段来衡量的伤害,如心理伤害,由于疼痛或残障带来的痛苦,失去生活乐趣,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交等)。

法官最终认可了这一动议,认为原告的损失确实不够严重,未能达到索赔门槛,而直接驳回起诉(action dismissed)。也就是说,双方白忙活一场!

原告的诉讼从技术层面是” 失败“ 了,按照费用分担原理,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部分“诉讼费用。法官衡量各种因素,将合理的费用定在10万。但法官话锋一转,开始衡量被告律师的行事方式:

在正式的庭审前,原告被告曾进行庭前会议(pre-trial case management),这场会议的目的是帮助双方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将已经达成一致的议题排除在外,备齐所需证据材料,以便尽可能缩短庭审时间,节省法庭开支和双方律师费。

在这次会议上,主持人要求双方按照法庭所规定的时限交换证据,在开庭前为陪审团准备好问题,共同完成证据简报,提供可能的证人陈述。被告律师对所有这些要求置若罔闻,尽管这都是合理要求,只要肯与对方合作,就能办到。

法官对被告的行为总结道:

“玩弄计谋,不讲礼节:显而易见的就医记录收据,偏要找医院诊所一一核实真伪,手握关键文件,直到开庭前最后一刻才公布;在和对方律师交谈中信口雌黄(无论有意还是无心),拒绝将相关文件纳入证据,却对非关联文件扯着不放;拒绝为共同的花费承担一毛钱;即使在法庭发出令状后,也公然藐视不配合。所有这些行为,都及其不专业,几十年来一直被业界所不齿。”

这通分析过后,法官判道,被告本应得到的10万诉讼费赔偿,一分不给。被告律师搬起一块石头想砸向对方,但由于石头太重,最终砸到了自己脚上。

法律常识解读:民事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什么?

诉讼费用不仅仅包括律师费。就拿车祸伤害案件来说,诉讼双方还可能需要支付:专家鉴定费,旅行费,律师办公耗材费,长途电话,传真,打印,体检,医生报告等。

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在安省的民事法庭,通常的惯例是”输者为赢家支付诉讼费”,但不是百分百全包,费用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叫做部分补偿(partial indemnity cost), 最为常见,通常是整笔诉讼费用的50%左右;另一种叫做实质性补偿(substantial indemnity cost), 可达到部分补偿的1.5倍,只有在少数案例中被使用,其中情形之一,就是诉讼一方的言行极度无礼,令人发指。另一种情形,则和庭审前的和解有关(settlement offer).

庭前和解对诉讼费的影响?

庭前和解是影响诉讼费用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庭审需要动用巨大的法庭资源(都是纳税人的钱),也要诉讼双方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在【民事诉讼程序章程】中特别鼓励庭前和解(settlement offer),这种鼓励可不是道义上的,而是涉及到实实在在的费用问题:

例如:原告让步,被告不领情

原告在2015年1月1日提出和解,同意被告赔偿50万就可以结案。

被告不同意,非要一路打到法庭上,要听法官亲自说出赔偿金额才罢休。

庭审在2015年9月1日落下帷幕,法官认为,原告应获赔偿不止50万,60万还差不多!

这下好了,被告不但要支付60万赔偿,还要支付原告诉讼费—到2015年1月1日前,按照部分补偿的比例支付,从1月1日到9月1日之间所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照实质性补偿的比例支付。

再例如:被告让步,原告不领情

被告在2015年3月8日提出和解:赔偿原告50万,咱们就不要上庭了好不好?

原告说:切,这么点钱就像把我打发了。不干!咱们法庭上不见不散。

2015年11月30日,终于开庭了!法官听了案情说:赔个50万算是很厚道了,我看40万还算合理。

好吧,这下原告获得40万赔偿,少了10万!同时,以被告提出和解方案的日期3月8日为分水岭,在此之前,被告按照“部分补偿”的比例给原告报销诉讼费,在和解无效之后直到11月30日开庭,则是赢了钱的原告,需要按照“部分补偿”比例,给被告报销诉讼费。这就是对原告不领情的金钱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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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5, 2024-11-1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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