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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国的宪法(Constitution ),有两份主要文件: . I9 H; Z( D+ d& Z$ d W2 u9 a8 \, v
(A) 1867宪法-即是加拿大立国之时,由英国国会通过的英属北美法例(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 v9 W6 G. o7 S1 ^" Y# r(B) 1982宪法-把立宪权由英国取回,但并没有取缔旧宪法,而是作出几项重要的修改和补充。5 W3 J/ _0 G0 e0 u
此外,加国宪法还有22份其他有关的法例,例如:选举法、众议会法、省议会法等。在法例之外,宪法还包括了一些不成文的传统:例如:总理的职权和内阁的制度,都是按照传统,而没有明文规定的。0 K3 O/ q: A9 c( e
1867宪法仍然是加国宪法的骨干。它有12项重要功用:- 订立联邦制;
- 授权联邦成立新省府;
- 划分国会和省议会的立法权;
- 确定英女皇为加国元首;
- 授权联邦创立加国最高法院;
- 确定英法两语在国会和联邦法庭中平等的地位;
- 保障设立教会学校的自由;
- 保障魁北克省独特的民法系统可以持续;
- 授权国会可以在省议会同意下立法管制产权与民权(Property & Civil Rights);
- 禁止省府设关税;
- 授权省府修改省宪;唯省督职权不可改;
- 授与联邦一些箝制省府的权力,例如任免省督、废除省府所通过的法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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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67宪法中,最常引起争论而要诉诸法庭的,就是国会与省会分权的条款了。国会持有治国必需的立法权,例如:徵税、国际及省际贸易、公债、邮政、人口统计、国防、海运、渔业、铁路、电讯、货币、银行、专利和版权、土著事务、国籍、刑法、婚姻等等。省府则持有地方性的立法权,例如:省内的消费税、省内公地的管理和出售、包括林木、省内的产权和民权、市政机构、司法系统、教育、医院、公司、慈善机构、工程建设等等。
& {3 c" @# D7 U. E有一些法律是国会和省议会共有立法权的。第一类,例如农业和移民:两级政府的立法,以联邦的为准。第二类,例如养老金和伤残人士抚恤金;两级政府的立法,则以省府的为准。
2 ~6 r' M+ F* V# e在1982年,加拿大订立新的宪法,联邦政府取得9个省份的支持(魁省除外),向英国取回立宪权,修订1982新宪。旧宪依然保留,只略作修改,并增加了一些项目,主要的是:- 制订修宪程序。
- 巩固宪法中某些项目,必须得到全部省议会和国会的同意,才可修改。例如:英皇在加国宪法中的地位,总督和省督的地位,加国最高法院9位法官委任的程序等。
- 增加省政府管理省内天然资源的权力。
- 追认土著印第安人在加国立国前後和英皇或加拿大政府所订立的修约。
- 确立国家均富原则,赋与联邦政府以权力和责任去运用的税收来协助贫乏的地区发展。
- 制订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 确定多元文化的原则。
7 A1 L/ d( d T对我们华人来说,新宪中的权利与自由宪章当然特具意义,因为其中有保障少数民族的条款。例如:
+ S. q% r1 A5 v1 G(A) 宗教、集会、结社、言论的自由。
/ N( W. M' D, Q G(B) 平等权: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分种族,不论原国籍,不理肤色、信仰、性别、年龄、不计身体或精神是否有缺憾,均不容歧视。
4 B) _, V; d$ H9 L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俗称人权。这些权利和自由,可不是绝对的。- ]- J' j0 }, @2 {: I
加国的人民,和人民的领袖,经历过充斥著种族歧视的社会,经历过种种不公平的社会制度,感受到被歧视、被压逼者的痛苦,而省悟、而羞愧、而奋起、而改革。重视人权的社会风气,乃逐渐演变而成,是得来不易的。今天,我们还须经常保持警觉。政府的立法,或有违背宪章的地方,人民有监察之责,有评议之权。人民可以把政府拉上法庭,控以违宪,由独立的司法,予以裁判。被裁判违宪的法律,立刻失效。
# j0 g+ t/ p- F2 S; M$ ^( }最後,人民便可以行使选举权,把违背民意的政府拉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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