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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珀利用反恐打击小特鲁多一石二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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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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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珀政府紧随着美国发生波士顿马拉松三死几十伤恐怖事件后,将在去年2月由参议院提出,正在国会几个月的BILL S-7  Combating Terrorism Act《打击恐怖主义法》,突然加快,放上众议院进行三读阶段,公安部长涂斯维Vic Toews认为事态紧急,需要周一及周二两天辩论,而且在周三晚上投票,结果以183票赞成,93票反对,顺利通过。S-7法案得到贾斯汀的自由党支持,而新民主党则认为法案提出的拘捕部份,没有必要而又侵犯人权,固此投反对票。 也有不少评论人认为,既然2001年到2007年之间,法案中预防性的拘留法律权力,加拿大从未需要用过,今天何必多此一举,祀人忧天?例如,加拿大人权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 就坚持这个看法。) e& V- d* o& Y" q. X& r; {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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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凑巧,周一皇家骑警拘捕了,据称暗藏在伊朗的盖达恐怖组织,并潜入加拿大的两名外国恐怖分子,在他们打算对一列V1A客运火车实施恐怖袭击,令其脱轨之前擒获。两名疑犯,被控于去年4月1日至9月25日期间,以及另于本年2月14日,阴谋发动恐怖袭击、接受恐怖组织指导或串谋 谋杀他人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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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大旗手涂斯维指出﹐皇家骑警得以顺利逮捕两名恐怖份子﹐是加拿大和国际伙伴紧密合作﹑联手反恐的结果。他强调绝不姑息恐怖分子 : 加拿大绝不容忍恐怖活动﹐绝不会沦为恐怖分子的犯罪天堂﹐或者被恐怖活动的支持者所利用。他坚信恐怖活动发生前﹐必需引用所有加拿大法律﹐控告肇事者, 阻止恐怖分子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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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2 {, y! @, m( \自从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后,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法例,给予警方权力,当收到恐怖主义消息时,可以拘捕疑犯,在法庭开审前,便进行对犯人调查性质的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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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7 Q+ }7 h4 ^( ^, \该项争议性的法律,5年后由于所谓日落条款(so-called sunset provisions)而自动失效,今天将以《打击恐怖主义法》第2条款死灰复燃:当警方怀疑某人知悉恐怖分子活动,可强迫他人出庭回答问题。假如嫌疑犯拒绝回答,可拘押他最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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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程序分析,那表示警方调查恐怖主义案件时,有权在法官面前盘问证人,证人必需回答所有问题,但在案件审讯时中,不可以用来对付他。这个调查权力的条款,当印度航空公司飞机爆炸案研讯中,在法庭只用过一次,而 2004年,曾经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国家宪法。, M0 r1 d2 i. n- y9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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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近日来很多加拿大报章的评论,多从反恐的政治⻆度出发看间题,本来应该是治安和罪犯的议题,变成了政治针锋相对,正反双方互相攻击的武器。哈珀的保守党,一向以严打罪恶为民粹的卖点,趁着当前美国波士顿惨剧反恐情绪高涨而乘胜追击,连一向温和的Globe and Mail《环球邮报》电子版社论,也扣上保守党政治机会主义的帽子。* H# o; B/ F- T, x6 V. f: E2 A" u4 c& \

& p5 \! S) _$ v7 X$ ~1 ?: s* I6 K例如总理哈珀便利用加美两国联手捣破铁路恐袭阴谋,再度狠狠打击自由党党魁小杜鲁多,指他社会学者式探究恐怖份子犯罪根源的言论,暗示他说话不合事宜,政治肤浅而未能对症下药,认为加国在反恐时刻,需要有判断力及具经验的领袖,明显乘机政治抽水。他又将贾斯汀钉对保守党发言的反对党国会动议,要求因为反恐紧急辩论而延期举行,可谓一石二鸟。% n, w; @,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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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分析反恐法案本身,是否需要和真正有效?才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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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9 }5 P# j$ ^' s  T2 q1 J' H相关的反恐法律曾经付予警方权力,当相信某人将会犯案时,可以拘捕,以防止恐怖事件发生。2007年法例失效后,从未有运用过。' R/ U. U6 w+ e7 W! M+ O. f# F

6 c0 ^1 A! g% G" l' S' S今天, 新法例以“预防性逮捕”的第1条款重生:当执法人员怀疑某人涉及恐怖活动,可拘禁疑犯最多3天,而不提出控罪。嫌疑人士可能受行为监管最多1年,假如那人拒绝,可判监12个月。换句话说,警方理论上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利用这个条款,扣留进行恐怖活动的嫌疑人士24小时,当得到法官同意,再扣留48小时。3天后,法官有权决定对他在社区的活动,是否需要加上一些限制性的条件 。5 v. S3 K2 ]" P+ |, E/ B" z'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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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早年在国会以大同小异的面貌出现时,未曾有过很大的争议。两大焦点项目,不外乎上述提到的调查性质的聆讯,以及带有条件的拘捕权力,或者更流行的说法称为预防性逮捕。假如我们将它和其他西方民主国家相类似的反恐法律作比较,已算相当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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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所谓预防性拘留权,必需是执法人员最后一步的底线,执法工具,只于对付高度难测的反恐行动,面对非常迫切而极之严重的恐怖威胁时,当现行刑事法典中传统的拘捕权力不足,或出现隙缝时,才酌情使用,再加上防止滥权的机制。假如这样,我们没有理由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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