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于本月(2011年12月)中宣布的有关李嘉诚的公司(Copthorne)败诉的判决,引起了加拿大社会广泛的关注。虽然华人媒体纷纷将其作为重大新闻来报道,但由于该案的复杂性,人们对于有关的基本问题觉得费解。本文试图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及有关报道来解读这些问题。 作者胡商
* o& V$ v h: ^4 Y4 a; L
. r- @( y0 [% G/ M, d, G: ~3 r! q, j: C3 P
判决的影响及意义
/ Q' E# b! C# d4 f5 D. z* w& V# t9 l9 ~9 A
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意义及影响应该是多方面的。首先,媒体的各种报道将李嘉诚与“败诉”,“避税”,“罚款”等字眼连在一起,这自然会对他的名声产生一时的负面影响。不仅如此,通过最高法院判决,Copthorne将载入加拿大反避税的案例史册,并将作为避税不成功的反面教材为后人不断地引用,分析与研究。这些负面影响对李嘉诚本人来说无疑是一件不幸的事;同时,由于李嘉诚是世界知名的华人巨富,这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华人的一个遗憾。第二,2011年是“占领”运动(占领华尔街,占领多伦多等等)在西方各地掀起之年,最高法院这一判决正好为“占领”运动提供了富人都设法避税的又一事例。第三,就加拿大税制而言,最高法院这一判决澄清了税法反避税条款的有关疑问,对确保税法实施的完整性,稳定性及预见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 B( P1 w; I# C: ~7 b+ M2 k) N9 {
s; G, O0 |' D7 @涉及到的问题及性质 @1 F& [5 o% X |( O) _. l
/ e4 w: D [/ u/ H- ?) z4 g" ZCopthorne涉及到的是避税。虽然不属于犯罪性质的逃税(tax evasion),但在加拿大避税(tax avoidance)也属违法。避税违反的是税法;在程度上就像其它领域的一般违法,如交通法,移民法,公司法等。避税与逃税的差别主要是在手段上,逃税是在事实上的弄虚作假(如有意隐瞒,报假,造假等),而避税是在法律条文上作文章或钻空当。
V& | _8 E. W
7 A1 s0 X& n! l* k税法是人制定的,无论考虑得怎样周到或完善,难免会出现漏洞。为了避免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加拿大所得税法第245条规定了“一般防避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该条款的目的是为税局提供一个通用的“堵漏洞”的工具,用于打击任何避税做法。在适用上,税局要动用这个“堵漏洞”的工具,必须通过三个测试的检验:一是纳税人的确是得到了税务好处(如多退税或少交税),二是有关交易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税务好处,三是纳税人得到的税务好处违背有关条文的宗旨及本意。
2 R. Z, e: b6 C/ U, t5 W7 A" |/ V
9 w* E U6 D( a) U& eCopthorne是怎样避税的
/ P# P3 K+ _* J2 ~2 X) A
6 o7 ?: p6 ]% Z: P% \3 {# R5 iCopthorne避税案情实际发生在90年代初;后来一直处于税务审计/评估及上诉阶段。该案涉及到的事实细节和税法条款都相当复杂;但避税的基本情况可用以下三点概括: S9 B( e; D6 r
& D/ J* @% p& m8 s5 z7 y5 E( V- t$ ^
第一,Copthorne试图利用的法律漏洞是所得税法第87(3)条。根据该条的本意,在两个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是母子公司,合并后新公司的投入股本(PUC)只算原母公司的PUC(即应该取消子公司PUC);而如果是姊妹公司合并,那么新公司的PUC是两公司PUC的相加。PUC的计算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公司可以免税将PUC退还给股东(PUC属税后钱)。
9 l, C' b8 n& s1 N& u1 ]
5 U$ }9 H$ d; n8 T第二,Copthorne合并的两公司本属母子关系,但经过一系列交易之后,变成姊妹公司。这样,在两公司PUC相加之后,新公司将部分PUC免税“退还”给了非居民股东。
. F7 K8 j% ]) B' C
# P) c( X7 M# T6 i) v- O) @第三,加拿大税局动用上述税法第245条“堵漏洞”条款,按母子公司合并规则将“退还”给非居民的超出PUC部分,视为非居民应纳税的股息收入,并按15%税率评估出8百多万加元的税款(withholding tax),另加罚款。一般来说,一旦税局发出这种withholding tax的评估,纳税人需立即交钱或提供抵押;如果纳税人上诉并获胜,已交税款可全部退还。; T- [6 r( r( J) X- h7 ?
- k F' w R% G: }+ P+ A C, v虽然Copthorne上缴了税款,但似乎不服因而不断上诉。在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前应该是已败诉过三次,包括税局的上诉部,税务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败诉。事实说明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利用税法漏洞来避税是得不偿失;而随后的一系列上诉举动更是不可取。如果没有败诉于最高法院,事情也不会弄得今天的满城风雨。虽然Copthorne的律师认为第245条不应该在这里适用,但最高法院将Copthorne案视为适合适用第245条的一个典范。0 }4 ~" |) o2 u& q5 X9 v" q4 ]
* b. @) e4 [! y
李嘉诚似乎是被各方利用3 [$ ?6 m' F7 f" v" n
, G% e U* w g$ Q. {既然这种避税根本站不住脚,为什么要采用并且还能作为一个“纠纷”一直闹到最高法院呢?答案应该是有关各方都将Copthorne作为一个机会加以利用。这里所说的“有关各方”包括:1)做税务策划的律师/会计师;2)代表李嘉诚公司上诉到最高法院的Stikeman Elliott律师;3)加拿大最高法院。. u9 A4 l4 e8 ?" L8 n) {* J
1 g. H" Q: l6 x( Z$ b1 k# p# O
具体为Copthorne提供这类“高端”税务策划的律师/会计师,利用这个机会应该能够挣到一些钱;这一点不难理解。至于坚持要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律师,根据有关声明Stikeman Elliott的目的是要借用此案“澄清法律上的疑点”(即税法第245条),却反被最高法院利用。: K5 Y. C% h/ P/ ^6 W, h
v' N6 H3 v% X u0 M1 J
最高法院借题发挥+ w* T5 [$ j' r2 f. n, _1 i4 k
! Z t* b6 N6 @: g+ ~
大家知道,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都具有相当的选择性(需要批文,即leave);而为什么要选择接受Copthorne的上诉呢?该案的“争议”或“意义”又在哪呢?为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税法第245条适用的历史及现状。税法第245条自20多年前写进税法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条款。支持者认为税法是人制定的,无论考虑得怎样周到或完善,难免会出现漏洞;因此使用这个“堵漏洞”条款是很有必要的。反对者(主要是搞税务策划的律师)认为这一条款会被税局滥用,影响法制的稳定性和预见性。言下之意是只要纳税人有本事找到漏洞,就应允许;漏洞只能通过新的立法再堵。
5 Q' j$ `9 J1 t3 |5 j" z7 H0 |3 Q U5 X! z
这种分歧也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在最高法院已受理的三个涉及税法第245条的案例中,前两个判决一个是有利于纳税人,一个是不利于纳税人;而2009年的第三个判决出现法官之间的分裂,导致行内人士对第245条的可行性产生进一步的疑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发现Copthorne案是适用第245条的一个完美的案例,因而决定加以利用,以此解决所有疑问。这就是为什么这次最高法院以9个大法官一边倒的判决(9个大法官没有一个持异议)来明确地支持第245条的适用。判决下达之后,行内人士称该判决是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立场明确,有说服力。它似乎是要向社会宣告:我们法院是团结一致的,第245条就是这样运用,这就是适用的样板,以后这类案子不要再来找上来了。; {( ]+ W8 f1 L8 Z1 t: j9 V
! Q' F8 j" Y# \! A8 f
Stikeman Elliott律师所谓的疑点倒是这样澄清了,但李嘉诚还得着手澄清社会对他的误会。 为了帮助华人了解有关游戏规则,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刚刚出版的《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中文版)一书详细介绍了涉及加拿大居民与非居民的各类税务问题,并且着重分析和比较了加拿大确立居民身份的三套规则:即代表税局政策的“居住联系”模式,代表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以及国际税务协议(包括加中税务协议)规定的“打破平局的规则”(tie-breakerrule)模式,以便于华人掌握与利用。有关详情,请访问www.shui.ca |